中石油兩名銷售經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高達512萬元的巨額賄金。5月14日,記者從鄱陽縣檢察院獲悉,受省高院、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鄱陽檢方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的中石油兩經理受賄一案,當地法院于5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分別被判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7年零6個月。
兩人共受賄512萬
2009年1月11日起,被告人胡某、陳某分別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公司)江西銷售分公司吉安分公司經理和撫州分公司經理,主要負責管理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兩被告人在中石油江西分公司收購其轄區內加油站項目過程中,利用經辦項目洽談、初評、上報及后期付款工作中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胡某收受他人錢財共計329.94萬元,陳某收受他人錢財共計182.8萬余元。
追繳非法所得
案發后,胡某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主動退回贓款239.84萬元;陳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協助辦案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主動退回贓款71.6萬元。
5月10日,由省高院、省檢察院指定管轄,鄱陽縣檢察院對兩名銷售經理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鄱陽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20萬元,追繳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90.1萬元;被告人陳某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0萬元,追繳未退清的非法所得款111.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