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環境保護部在其官網上公布了其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認為《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對目前的監管體制做了重大改變,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環保部認為,環保規劃應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同步,“環境標準”應由環保部門單獨制定。
今年,《環境保護法》自1989年實施以來首次啟動大修。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審后,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此后,環境保護部先后召開省級環保部門、市縣級環保部門、企業代表、環保專家、環保組織代表等各類座談會,組織專題討論,征求系統內外意見。昨天,環保部在對意見進行整理后,形成了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意見》)。
環保部《意見》指出,草案對目前的監管體制做了重大改變。如第10條規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排放標準、第11條規定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第19條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意見等修改條款,不僅與現行有效的職責分工和管理體制相違背,而且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