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有關部門”
中石油和大連市政府達成內部妥協后,各方都在靜候最終的責任認定。
2010年12月下旬,國家安監總局一位內部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爆炸事故責任的調查報告已經上報國務院。
“中石油和大連市政府可能都會是次要責任。”一位接近調查組的知情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向輸油管道注入脫硫劑的天津輝盛達和上海祥誠“將成為主要責任人”。
自7月16日至今,責任方的說法有多種。
7月17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安監總局方面表示,初步查明,爆炸系利比亞籍油輪“宇宙寶石”號在卸油過程中操作不當,導致油輪漏油所致。
這一結果引發船東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的不滿。大連港方面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油輪在進港及卸油過程中均由中方人士主管和負責。
一周之后的7月23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布通報,通報確認的事故責任包括:事故單位對加入的原油脫硫劑的安全可靠性沒有進行科學論證;原油脫硫劑的加入方法沒有正規設計,沒有制定安全作業規程;原油接卸過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單位對承包商現場作業疏于管理,現場監護不力。
在接受《財經國家周刊》電話采訪時,太平洋石油公司人士表示,卸油的全部工作均由中方人員主導,停止卸油的通知也是由中方人員發出。
安監總局的事故通報顯示,7月16日13時,油輪暫停卸油并告知“有關部門”,但因“管理混亂,信息不暢”,注入含有強氧化劑的脫硫劑的作業仍在繼續,18時8分,靠近脫硫劑注入部位的輸油管道爆炸。
透過通報可以看出,“有關部門”對爆炸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確認誰是“有關部門”并不容易。
通報并未明確事故責任方。通報中除外方油輪、天津輝盛達、上海祥誠外,還提到由中石油控股的兩家公司——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儲運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燃油)。
中石油內部人士提供給《財經國家周刊》的資料顯示,“7·16”火災中卸載的原油隸屬于中燃油,但原油卸載于國際儲運公司的罐區,該罐區的日常管理由中石油大連石化負責。配合卸油注入脫硫劑的是上海祥誠,指導上海祥誠工作的則是天津輝盛達。
上述公司均有可能是“有關部門”。
中石油大連石化的一位核心人士對記者透露,雖然罐區的日常管理由中石油大連石化負責,但油罐的建設、布局及原油卸載時的信息溝通都是由國際儲運公司負責。此外,《財經國家周刊》獲得的一份分析材料認為,事故的部分原因在于儲油系統的設計不合理:大型油罐與二甲苯儲存地點距離過近;油罐之間距離亦過近。“國際儲運公司對事故難辭其咎。”上述大連石化核心人士說。
在2010年8月的中石油安全環保工作會議上,中石油副總經理廖永遠表示,“7·16”爆炸事故“屬于承包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