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走出去”瓶頸政府支持協作不可少
全球經濟形勢下,我國能源企業機遇與挑戰并存。裴長洪教授最后歸納總結出,我國能源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要注意在以下幾大方面進行改進與完善:
一、加快審批速度。
專家認為,政府主管部門宜加強協調溝通,對于重點項目建立審批快速通道,縮短審批時間;放寬石油開發類項目海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大幅提高核準額度。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進一步增加境外投資專項貸款;鼓勵商業銀行與大型能源企業合作,共同組建境外石油開發投資公司;允許各類基金以及保險資金向境外石油開發項目投資;為重大境外能源投資項目以及風險勘探項目提供優惠貸款或提高財政注資比例。
三、完善稅收政策。
專家建議進一步完善支持海外資源開發的稅收政策,如對公司以實物作價投資的國產機械、設備及零配件等給予出口退稅,對海外石油開發初加工成品實行增值稅減免,對已在資源國繳納所得稅的開發收入不再按國內稅制補繳差額等。此外,還可繼續推動與有關國家就避免雙重征稅、投資保護、司法協助等簽署政府間雙邊協定。
四、幫助企業分擔風險。
裴長洪表示,我國可借鑒日本等國做法,增加境外礦產資源風險勘察專項資金額度,設立能源對外投資風險基金和海外油氣風險勘探基金,減輕并分擔石油企業對外投資面臨的政治、法律風險和勘探風險。
五、健全石油儲備制度。
在外匯儲備與資源儲備的轉換方式上,可以金融機構為平臺,將外匯資金注入政策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再以貸款方式支持能源企業開展海外經營;也可利用外匯儲備設立境外能源投資基金,直接為企業海外投資提供保障。此外,抓緊健全獨立的戰略石油儲備體系,除通過市場運營手段管理儲備油品外,還宜重視原產地戰略石油儲備,即采取“只探不采”的方式。
六、充分發揮能源外交作用,為境外石油開發創造良好環境。
專家認為,我可在重點石油出口國增設專職能源外交人員;加強與主要油氣生產國合作,積極援助海外油氣生產國,建立戰略伙伴關系;強化與其他石油消費大國(如印度、日本等)的戰略協調,建立磋商機制,提高與石油輸出國談判的能力;增進與國際能源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國際機構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