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鯰魚”中石油
當然,7·16事故最終的主要責任人尚未確定,從目前的官方通報不難看出,最終的責任人很有可能是輝盛達和祥誠商檢,因為關鍵的信息傳達環節的真相已經很難還原。
一旦被認定為這兩家公司,那么可能高達十數億的賠償,很快將“要了兩家的命”,但作為有限責任公司,兩家公司的破產將是事件最快的結束方式。一旦出現這樣的結局,那么中石油很有可能再一次如“鯰魚”般在其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中脫身。
早在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100多噸致癌物質流入松花江,禍及長達939公里的松花江沿岸居民。黑龍江省水產局統計,漁業一項損失就高達18億元。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對松花江污染事件負有責任而引咎辭職。吉化責任追究前夕,吉林市副市長王偉自殺身亡。國家環保總局作出了行政處罰,對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100萬元罰款了結了“11·13”事故,原因是現有法律規定,“環境污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此后,中石油只字不提賠償二字,僅拿出區區500萬元“捐贈”給當地政府,幫助吉林治理污染。
今年年初,陜西省華縣中石油地下輸油管道發生泄漏,盡管各方已全力以赴做好事后處置工作,但是泄露的100多噸柴油在渭河形成的污染還是帶入了黃河,沿黃的多地群眾不得不暫停飲用黃河水。在此次事故中,事故原因被初步確定為第三方施工破壞,因此中石油至今未談賠償二字。
中石油在一次次事故發生之后沒有進行賠償,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一份文件可以窺見中石油處理類似事故的態度。
國家環保總局編號為“環辦[2007]100號”文件顯示:2007年4月10日-13日,國家環保總局與中國保監會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吉林、浙江省就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調研。調研期間,調研組考察了吉林石化雙苯廠“11·13”事故現場。
可是該文件中指出:開展調研前,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團公司代表會談。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代表表示,對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認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業納入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的范圍內。
中石油等公司給出環境污染不能納入強制保險的理由是:公司財力雄厚,可自行解決污染賠償問題;與現有的保險和基金制度不好協調,如中石油、中石化設有“安全生產保證基金”,該基金已經涉及環保方面;一些污染責任損害,如油污損害的賠償限額很大,擔心國內保險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議將環境污染責任險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社會責任評估排名中,中石油位居倒數第二。2008年,中石油這一排名躍升至80位,但與市值雄踞500強之首相比,仍不和諧。倒是國內的《2010胡潤企業社會責任50強》中,中石油赫然在列。
與中石油的“鯰魚”政策形成對比的是,造成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英國石油公司(BP石油)不久前宣布,將建立一個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為了籌集資金,BP石油正在努力地變賣資產。近日更有消息稱,中石油有意花巨資分得BP一杯羹,不過身處“7·16”事故漩渦的中石油,目前去購買同病相憐的BP的可能性不大。
大連市政府官員告訴記者,他們非常清楚“11·13”事故的處理結果,目前清理油污的費用都是由大連市方面支付,至于將來能獲得多少賠償,不是大連市能夠決定的。不過該官員稱,已經了解了中石油在賠償相關環境污染事故方面的“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