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機制尚待建立
至今,中國尚未建立完備的油污損害應對與事后賠償機制。按照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 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 由依照該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但實際上,該法律失于籠統,缺少具體執行標準和配套實施細則,在現實執行中仍有“無法可依”的尷尬。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曉勤曾撰文指出,法律條款規定過于簡單,可操作性不強,造成實踐中的諸多困惑和無奈。
在國際上,海洋溢油事故的賠償金額往往是“天文數字”。這是因為,不僅需要對利益相關方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更需要對海洋環境的長期生態損失進行賠償。
目前,在中國進入司法程序的重要海洋溢油案件,肇事方幾乎都是外籍貨輪。其中,馬耳他籍“塔斯曼海號”溢油案件是中國首例涉外海洋生態侵權損害民事索賠案件。2004年底,經天津海事法院審判,需賠償4209萬余元人民幣,但由于涉及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部分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該案至今未能得到解決。
“現代促進”輪與“MSC伊倫娜”及保賠協會在廣州海事法院主持下,于2006年8月同意支付850萬美元,各方達成和解。至2009年,葡萄牙籍“阿提哥”與養殖企業和個體戶陸續達成和解,但由大連市海洋與漁業局代表國家提出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仍在大連海事法院等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