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結
《能源法》最終定稿,仍需厘清諸多重要問題。其中傳統能源與新能源的法律地位問題,是爭論焦點之一。
公開征求意見稿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放在了突出位置?倓t第五條,提出“國家積極優化能源結構,鼓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四章《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中又提出,“國家優先開發應用替代石油的新型燃料和工業原料。”
《財經國家周刊》了解到,在國務院法制辦修訂中,是否將優先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將其作為替代化石能源的發展方向作為法律條文固定下來,相關各方分歧嚴重。
“傳統能源派”認為,“優先發展”并不符合中國現實。當前,化石燃料仍是最主要的能源來源,在中國能源結構中占據的比重在七成以上,這一情況在長期內都將持續。
但是,如果只將新能源僅僅定位于“鼓勵”發展,又將帶來新的問題。
吳鐘瑚告訴《財經國家周刊》,定位于“鼓勵”發展就太虛,因為鼓勵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到底什么樣的算是鼓勵?鼓勵發展新能源說了很多年,但為什么就沒有發展起來?關鍵是缺少一個明確的法律地位。”
“優先就很明確,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擺在一個很高的位置,從戰略上突出。”吳鐘瑚說。
但吳的看法,并不能得到傳統能源企業的認可。
“他們擔心一旦將新能源放在優先位置,自己的主導地位將喪失,害怕國家戰略發生轉移后相應的會減弱政策支持,把資金都投到發展新能源上去。”一位業內人士說。
《財經國家周刊》了解到,在《能源法》最新的修訂中,依然強調要對油氣等化石能源進行清潔、高效和綜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將不確立優先發展地位;但是,這一定位能不能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以及全國人大的審議,依然充滿變數。
對傳統能源企業的市場地位,也在艱難權衡之中。
《能源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公共責任,不得濫用壟斷或者支配地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前款涉及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
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會長、《能源法》起草專家組副組長葉榮泗說,“對壟斷問題本身說得很模糊,對濫用壟斷或者支配地位也沒有作出明確說明。我們把這個問題交給了國務院,由其他法規如《反壟斷法》來界定。在將來,市場化的改革如何改,方向還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