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管理和管制
日報:為什么像BP這樣大的國際石油公司和深海石油生產大國,會對這個問題如此忽視?到底是如何導致這么大的事故或事件呢?說明什么?
徐小杰:這里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技術、管理和政府管制三大問題。
第一當然是技術問題。且不說這個事故本身存在技術操作問題和系列技術隱患。人類為了解決供應瓶頸問題,需要向深海石油進軍。過去20多年,這一趨勢已經帶來了海洋工程技術的大突破。深海石油從質量上看是常規的,但這種常規的資源處在極其惡劣、復雜的地質環境中,必須以非常規的地質理論和技術手段來開發。相應地,深海的勘探生產難度和風險也日益挑戰著人類自身的能力。雖然在過去20多年里,海上油氣勘探、開發和開采技術及設備不斷進步,也具有應對淺海事故的一定能力,但是,1500米以上的深海和超深海作業應對風險技術還遠遠落后于生產技術本身。此次BP事件就是一個警告,它說明目前人類在開發深海石油時還缺乏應對風險的配套技術和設備,在發生事故的時候還沒有有效的解決手段。這是一個技術上的巨大瓶頸。
我們正處在這個災難后的困惑期。我們相信,人類總是不斷進步的,困惑期過了以后就是新的進步。就像哥倫比亞號爆炸事件后必然帶來航天飛機技術、設備和材料的新進步、新突破一樣。當然,今后如果沒有技術上的突破,整個石油行業至少是海上石油工業會出現停滯狀態。
第二是管理問題。這次事故暴露了現在深海作業的施工作業、技術服務和設備供應三個環節的業務鏈上存在界定和責任模糊不清的問題。出現這一重大事故后,設備提供商、技術服務商和石油公司之間相互推諉,莫衷一是。這說明,多年來深海聯合作業責任不清,埋下了隱患。現在幾大區域的海上作業,存在著大公司承包給獨立石油公司、小型技術服務公司等現象。沒有問題時,萬事大吉;一旦出現問題,就是連環沖擊。這次事故必然引發該產業重新研究和定位三類公司的風險責任,經營模式、管理模式、法律、制度等方面都會有重大調整。
第三是政府管制問題。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政府對于深海石油作業的管制比較寬松,有些職責缺位。加上石油公司的麻木,就必然發生這樣的大事故。目前政府的管制只是靠法律原則、案例法和事后監控,這顯然不夠。從一個公司進入深海作業開始,政府就必須對這個公司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并具體規定什么樣的公司可以進行什么深度的海洋開發——5米、200米和1000米的海上石油作業技術、設備和管理完全不同,因此對不同深度的管制手段不能完全一樣。出現事故以后,政府對它的管制措施和手段也不同。今后越來越向深海發展,政府對海洋石油開發的管制可能與航天工業一樣,需要直接管制。在BP事件的賠償問題上,目前的200億美元相比以往的賠償案例(7500萬美元)是一個天文數字,而這還不是封頂數。